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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4:35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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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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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股票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其《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年度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0年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2000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亦未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
并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
2、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3、2000年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年度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6.0版”生成报送盘);
6、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告;
7、董事会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八、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三次预亏公告。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刊登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
充公告。
十二、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0年 1999年 2000年比1999年增减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二、2000年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0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01年配股预案:
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00年12月18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教育资源,规范我市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管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及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属地范围内公办学校与昆明市区域内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

第三条 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条件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可以选择解除聘用合同(辞职)或流动的方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一年的适应期。

第四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封存与原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原单位按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为其办理涉及人事管理的事项,停发其工资。

第五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与任教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任教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任教学校解决。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任教年限视同为履行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六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愿到其他民办学校的,经原单位同意后,可与民办学校续签劳动合同。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单位按国家政策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人亲笔填写《昆明市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三)任教单位签署意见;

(四)《昆明市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审批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回原单位:

(一)在一年适应期内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任教学校撤并、停办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九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愿意返回原单位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返回原单位工作。若因其他原因不能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同类型学校工作。办理手续程序如下:

(一)本人亲笔填写《昆明市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返回原单位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任教单位签署意见;

(三)原单位签署意见;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置意见;

(五)《昆明市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返回原单位审批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与任教学校发生的劳动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达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等办法或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流动到公办学校任教;一旦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人员,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派教师相互支教,促进师资交流,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支教期间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按照《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办法》(昆人社通〔2010〕15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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