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0:49:10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科学、有效开展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为指导各地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环境保护部特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定性或定量识别大气颗粒物的来源,是一项长期、复杂且系统的技术性工作。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涉及多种技术方法、模型选择、样品采集与分析、化学成分谱的科学构建、模拟运算以及解析结果评估与应用等,必须强化技术要求和科学规范。

  各地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工作基础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宜的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同时,也要按照标本兼治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针对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长期性和专业性要求,加强针对性监测,注重数据积累,增强科学研究,加快人才培养,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提升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颗粒物来源解析精度。

  附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8/W020130820340683623095.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
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
二、如果因上述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予以受理。



1994年7月18日

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南京市档案馆(以下称本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的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全市的重要档案。
第四条 本馆接收档案的指导思想是: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南京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五条 本市各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提供有关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本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范围:
1、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市顾问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以及市一级的临时机构和市直属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十
年的档案。个别单位的专业档案需要继续在原单位保管的,经本馆同意,可以推迟移交,但不得超过四十年。
经协商同意,可以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10年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下列单位形成的档案:
(1)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20年的档案。
(2)有全市影响的或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30年的档案。
(3)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40年的党政工团档案和传统产品、名优产品档案。
4、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南京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反映南京地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以及南京党政领导活动情况的档案。
5、市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 本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1、南京市的革命历史档案;
2、南京市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3、在南京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4、反映南京情况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八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材料:
1、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
2、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知名烈士;
3、世界冠军或全国创造发明一等奖获得者;
4、著名的作家、画家、书法家、音乐家、艺术家、特级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医师、厨师等。
第九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
1、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以及历代诗文、碑刻拓片;
2、圣旨、诏书、布告、契约、验方;
3、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回忆录等。
第十条 本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视其情况给予损赠者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馆根据上述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被接收单位名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1991年6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