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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54:05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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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并及时通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建立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本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专项工作报告;

  (四)业务报表;

  (五)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

  (六)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

  (七)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和方式逐级上报。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应在编制完成发布后30日内、半年工作总结应于7月1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报告应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报表主要包括: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

  (六)动物产地检疫情况;

  (七)动物屠宰检疫情况;

  (八)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情况;

  (十)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六)、(七)、(八)(九)(十)项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每年将本省查处的重大动物卫生案件结案材料,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时,应于48小时内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包括:

  (一)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规章;

  (三)地方标准;

  (四)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工作部署。

  前款(一)、(二)、(三)项应于发布后30日内上报,(四)项应于发布文件时抄报。

  第十三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采用虚拟专线形式上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报表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表》(半年报表)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表》(半年报表)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半年报表)

  4.《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查处情况表》(半年报表)

  5.《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表》(半年报表)

  6.《动物产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7.《动物屠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8.《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报表》(月报表)

  9.《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月报表)

  10.《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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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1984年7月31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地质职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多出成果,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加速化工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地质工作的找矿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科学成果奖,主要是奖励取得重大地质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化工地质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奖励,请奖的地质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评审。
本条例奖励的成果是指在1975年建队以来所取得的成果,请奖范围是:
1.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
2.综合性或专题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地质工作设计。
4.地质报告。
5.地质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第四条 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按其理论水平,学术意义和作用划分奖励等级,地质报告,主要按理论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划分奖励等级。
地质科技成果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理论上有创新,或者解决了重大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独持见解,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具有较高的水平,或者解决了某些方面的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在某些专业领域内具有新的认识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质工作设计应该通过地质调查工作的实践,证明其设计思想正确,具有较高水平并取得了实际效果。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部给予特殊奖励。
第五条 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8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1500元
地质科技成果奖由部授予。
获桨项目授予奖状和记功证书,并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一次,载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请奖项目,由提交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本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做出评价,提出奖励等级和记功等级建议,报地质勘探公司、化工厅(局)和化学工业部矿山局,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负责单位申报。请奖项目主要由单位申报,也可由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三人以上联名向部推荐。
请奖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档案资料应保持齐全、整洁,便于查找、使用。
请奖项目要上报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表。
2.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地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4.研究成果报告。
第七条 奖金来源,由矿山局集中的“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收入分成”中列支。
第八条 奖金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平均主义,所得奖金凡集体完成的,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完成的,主要发给个人。
第九条 地质科技成果奖,属于一次性奖励。为防止重复奖励,凡获国家或地方奖的一般不得申请本桨。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飘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对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发布《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3项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已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一、《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编号为CH/T 9003—2009。


  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编号为CH/T 9004—2009。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编号为CH/T 9005—2009。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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